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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(暂定)


沪价费[2001]084号
[上海市司法局、物价局 2001年11月20日]

 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,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以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的规定,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如下:

收费项目

收费标准

一、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

 

(一)办理刑事案件:

 

1.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、代理申诉、控告、申请取保候审:

最高不超过2000元/件。

2.审查起诉阶段:

最高不超过4000元/件。

3.一审阶段:

最高不超过8000元/件。

4.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

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。

(二)代理民事(经济)诉讼和仲裁案件:

 

1.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:

最高不超过5000元/件。

2.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,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:

100,000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2%,收费不足1000元的,可以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/件收取;

100,001至1,000,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.5%;

1,000,001至5,000,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%;

5,000,001至10,000,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.75%;

10,000,001至50,000,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.5%;

50,000,001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.25%。

3.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

按照较高者计算。

4. 反诉案件

 

按本诉和反诉诉讼标的的较高者计算.

(三) 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、诉讼案件:

 

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

最高不超过5,000元/件;

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

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的标准收取。

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

按照较高者计算。

代理行政复议案件

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。

(四)上述各项收费标准,除另有指明外,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。

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,按一审标准收取;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,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。涉及仲裁的案件,曾经代理仲裁的,诉讼一、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。执行案件,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。

二、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

 

计时收费。

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/小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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